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739号
原告:杨才贵。
被告:周德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伟忠。
原告杨才贵与被告周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立案,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周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计1419.5元,由原告杨才贵负担。
审 判 长 朱小平
代理
审判员 廖静宁
人民陪审员 曾 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瑞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