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121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春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连喜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连喜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于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春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春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春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静
审判员 王顺平
审判员 卫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永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