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所有案件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已领取,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部分,即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每月25000元共计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