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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字第01405号之一

蔡伟东与杨兵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伟东,杨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0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伟东。

被执行人:杨兵。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7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