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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105号

王双法与刘文江、王玉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双法,刘文江,王玉海,王永建,马院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05号

原告:王双法,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文江,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君,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玉海,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蕊,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永建,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璐,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强,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院甫,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王双法诉被告刘文江、王玉海、王永建、马院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王双法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双法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8元,减半收取8144元,由原告王双法负担。

审判长  王志中

审判员  张红周

审判员  牛砚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