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05号
原告:王双法,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文江,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君,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玉海,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蕊,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永建,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璐,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强,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院甫,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王双法诉被告刘文江、王玉海、王永建、马院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王双法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双法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8元,减半收取8144元,由原告王双法负担。
审判长 王志中
审判员 张红周
审判员 牛砚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