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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585号

罗永新与黄健、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永新,黄健,陈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585号

原告:罗永新。

被告:黄健。

被告: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新为与被告黄健、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罗永新负担。

审 判 员 於玲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张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