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李天辉。
被执行人:李松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辉与被执行人李松学(2016)甘0602民初67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松学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李天辉劳务费38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8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松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