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4308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慈溪市飞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慈溪市飞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王辉,蔡启东,慈溪市晨阳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30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观城宾馆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56389894-2代表人:沈继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飞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427471-3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805211110

被执行人:王辉,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蔡启东,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晨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722771-2

法定代表人:贺国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2291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慈溪市飞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王辉、蔡启东、慈溪市晨阳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240440.6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43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