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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6494号之一

韦某与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某,XX(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某,男,壮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合山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660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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