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1029号之二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
主要
负责人:杨志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信,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东,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谢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双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谢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为566元,诉讼保全费553元,共计111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郭卫洪
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
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二○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