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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5300号

凌敏与刘和琳、郑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凌敏,刘和琳,郑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300号

原告:凌敏。

被告:刘和琳。

被告:郑卉。

原告凌敏与被告刘和琳、郑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凌敏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敏撤诉。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琪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