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945号原告刘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王爽,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李沙沙(曾用名李阳),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王爽、李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魏永生
人民陪审员 田文岩
人民陪审员 王伯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利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