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丽杨,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江,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被执行人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法学,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本院在执行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法学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振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