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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奎与被执行人谢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奎,谢远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奎,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被告谢远飞,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奎与被执行人谢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谢远飞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玉奎农机配件款7000元,具体给付方式: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给付2000元,余款3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