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奎,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被告谢远飞,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奎与被执行人谢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谢远飞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玉奎农机配件款7000元,具体给付方式: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给付2000元,余款3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