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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509号

梁金文诉程学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金文,程学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梁金文,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学立(曾用名程学礼),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梁金文申请执行程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梁金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