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1112号
原告:孙XX,女,汉族,。
被告:彭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件9月13日立案。
原告孙XX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XX负担。
审判员 张兴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