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538号申请人周祥英,居民。被执行人赵翼龙,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周祥英与被执行人赵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翼龙所有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