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472号原告王自垠,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师伟东,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马荣,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金树军,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垠与被告师伟东、马荣、金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王自垠负担。
审判员 宋利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百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