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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846号之六

徐光富与范先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光富,范先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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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84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徐光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范先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徐光富与范先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经查,范先义有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查封、冻结、扣留、划拨、扣押)被执行人范先义价值50万元的���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马继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