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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150号

王上位与李从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上位,李从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上位,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被执行人李从英,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上位与被执行人李从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从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上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上位要求被执行人李从英支付抚养费3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子斌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陈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