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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民终301号

互助县鳌昌门业与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互助县鳌昌门业,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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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助县鳌昌门业,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负责人:宋鳌昌,男,1962年11月29出生日,汉族,住互助土族自治县,个体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孙杰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校,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负责人:陈向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卫,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互助县鳌昌门业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城���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022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互助县鳌昌门业因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决定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互助县鳌昌门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互助县鳌昌门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上诉人互助县鳌昌门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祁 生 奎

审判员 ��祝玉芝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香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