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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816号

梁兰与孔方龙、李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兰,孔方龙,李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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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816号原告梁兰,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孙杰,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方龙,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介休市。被告李如珍,女,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兰与被告孔方龙、李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梁兰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斌

审 判 员  王志敏

人民陪审员  吴学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