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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3303号

原告何家明诉被告仲荣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家明,仲荣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303号原告何家明,男,汉族。被告仲荣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明诉被告仲荣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家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家明承担。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