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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618号

姚茂生与鲁耀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茂生,包头市天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鲁耀峰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姚茂生,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市天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法务员。被执行人鲁耀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姚茂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头市天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鲁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