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111号申请人宋佰涛。被申请人陈海峰。被申请人刘跃中。申请人宋佰涛与被申请人陈海峰、刘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佰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海峰名下鲁G×××××号轿车进行扣押。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海峰名下鲁G×××××号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宋佰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陈学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