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437号原告沈阳德信邦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330713-1。法定代表人薛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胡晓明,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德信邦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德信邦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存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