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538号
原告:张领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叶何贵,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旭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金有山。
被告:金有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张领会与被告青岛金旭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有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领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运输费118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将棉花从新疆奎屯运往江苏睢宁,总运费31897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运输合同义务,但被告支付20000元运费后剩余11897元至今未予支付。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金旭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有山住址找不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找不到被告,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领会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