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790号罪犯莫最平,男,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现在梧州监狱服刑。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钟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莫最平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覃英桓、刘金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代理检察员麦一凡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认为,罪犯莫最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奖励分68.2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最平予以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莫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最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益民
代理
审判员 韦权哥
人民陪审员 李巧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