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324号
原告:孟建波,个体工商户经营五金建材。
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宁,兖州区永丰建材城海尔橱柜专卖店负责人。
被告:赵茜,兖州区永丰建材城海尔橱柜专卖店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波与被告孟祥宁、被告赵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建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洪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