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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316号

覃晓康与梁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覃晓康,梁志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316号

原告:覃晓康。

被告:梁志良。

原告覃晓康诉被告梁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晓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丹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