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316号
原告:覃晓康。
被告:梁志良。
原告覃晓康诉被告梁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晓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丹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
覃晓康与梁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316号
原告:覃晓康。
被告:梁志良。
原告覃晓康诉被告梁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晓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丹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