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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512号

刘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3020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185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盛志海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怀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