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黄秀芬。被执行人蒙山县百联购物广场,住所地:蒙山县。投资人曾巍威。被执行人曾巍威。申请执行人黄秀芬与被执行人蒙山县百联购物广场、曾巍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3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秀芬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清案件款与执行费,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