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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833号

刘允治与张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允治,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刘允治,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张良,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刘允治申请执行张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随时依本裁定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362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士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