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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792号

申请执行人曾庆学与被执行人宋卫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庆学,宋卫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792号

申请执行人:曾庆学

被执行人:宋卫荣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1)扶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3万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彦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孝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