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538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幸某某,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幸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亚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