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孙泽明。被执行人告张作春。被执行人刘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泽明与被执行人张作春、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述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
孙泽明与告张作春、刘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孙泽明。被执行人告张作春。被执行人刘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泽明与被执行人张作春、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述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