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执3764号

孙泽明与告张作春、刘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泽明,告张作春,刘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孙泽明。被执行人告张作春。被执行人刘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泽明与被执行人张作春、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述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