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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587-1号

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敬某某,杨某,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587-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敬某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执字第13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22421.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两套房屋,并冻结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10020元。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产暂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处置需轮候,考虑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现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史雪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