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2执1620号

赵生只申请执行师合民、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生只,师合民,张红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赵生只,男,汉族。被执行人师合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本院执行的赵生只申请执行师合民、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师合民、张红军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晁震

审判员  常波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