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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325号

陆陈宝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陆陈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325号罪犯陆陈宝,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柳市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陈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陆陈宝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6)桂刑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日交付执行。2009年6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陆陈宝曾于2012年4月、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陆陈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陆陈宝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陈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6.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陆陈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陈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4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许志成

审判员  肖四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