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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刑更197号

王庆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庆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197号罪犯王庆祝,男,1974年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庆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2011年7月1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七中法减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2015年1月30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七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该犯于2008年2月4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王庆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01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58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庆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祝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