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张燕。
被执行人:冯君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暂无法处置,其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光颖
审判员 范利民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