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281号
申请执行人:汪远满,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陈金宁,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陶当,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汪远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金宁、陶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魏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代理
审判员 陈 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