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1民初1286号

王苗芳与王小飞、胡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苗芳,王小飞,胡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286号

原告:王苗芳。

被告:王小飞。

被告:胡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苗芳与被告王小飞、胡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王苗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王苗芳负担。

审判员  肖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