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286号
原告:王苗芳。
被告:王小飞。
被告:胡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苗芳与被告王小飞、胡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王苗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王苗芳负担。
审判员 肖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