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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92号

申请执行人周安年诉被执行人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安年,田有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周安年,男,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沙河镇迎宾路36号1单元202室。被执行人田有,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鸭暖镇原合理村三社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安年与被执行人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有所欠债务较多,在本院尚有其他案件未执行完毕,现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在房管、工商均无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到被执行人有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已经抵顶给其他债权人暂未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品彦

审判员  李吉银

审判员  刘吉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