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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刑更1069号

徐正玉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徐正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069号罪犯徐正玉,男,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徐正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徐正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来宾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来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徐正玉于2014年曾获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正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徐正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徐正玉减刑一年。另外,罪犯徐正玉积极履行财产刑,已全部缴纳罚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徐正玉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正玉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4.60分。罪犯徐正玉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徐正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徐正玉已履行了财产刑,故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不予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正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经耀

审 判 员  严家鹏

人民陪审员  李 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