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64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钟泳椿,行长。
被告:欧阳成,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
被告:欧阳福财,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远县。
被告:邱土兴,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被告欧阳成、欧阳福财、邱土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归还了借款,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 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