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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769号

高更艮与张红雨、胡开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更艮,张红雨,胡开勇,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769号

原告:高更艮,男,汉族,1946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伟,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张红雨,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生,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胡开勇,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生,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通达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9428780-X。

法定代表人:郭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汉族,1992年4月5日生,住山西省平陆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

主要

负责人:景继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11366038-X。

主要

负责人:王浩,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峥峰,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更艮诉被告张红雨、胡开勇、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更艮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红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更艮撤回对被告张红雨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国涛

审 判 员  杨艳艳

人民陪审员  陈俊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远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