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077号
原告:梁某某,女。
被告:蒲某某,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喜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二朋 微信公众号“”
梁某某诉蒲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077号
原告:梁某某,女。
被告:蒲某某,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喜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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