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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1077号

梁某某诉蒲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077号

原告:梁某某,女。

被告:蒲某某,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喜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二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