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723号原告王惠霞,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现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芝宝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安。
原告王惠霞诉被告河南芝宝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进行了多次送达后仍无法送达。法庭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惠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常美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