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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1052号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江口大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蓝山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惠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052号

申请执行人: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江口大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XX惠,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

法定代表人:XX惠,董事长。

被执行人:XX惠,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本院在执行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州江口大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蓝山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江口大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蓝山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晓滨

审 判 员  韩毅强

代理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